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平安保险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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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平安保险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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