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医疗。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未满180日,且仍需继续门诊或住院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最长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60日为限。
(2)住院医疗。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特定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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