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赎回包括全部赎回和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货币基金赎回不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货币基金赎回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具体规定以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最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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