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诊中发生的医疗项目需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含公费和劳保)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用(如挂号费、陪客费、伙食费、营养费、出诊费、婚检费、各类体检费、杂费、特种服务费、转院交通费等)不在赔付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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