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三十日内(但最迟不超过自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在二级或三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实际支出的合理、惯常且必须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是可以赔付的,但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所载保险金额的20%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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