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器官移植而住院,在各项费用限额内,对于每次住院在规定范围(同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床位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手术费以及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门诊费,支付80%。
如果在保单年度内施行表3所列择期手术,就其实际支出的上述各项费用按50%给付。但如果连续续保满三年,则从第四年开始,进行所列手术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按照实际支出的80%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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