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每次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3个月。若未领满3个月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即身故,保险公司将3个月应领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与已领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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