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它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破产后,客户所购买的保险也是有法律保障的,可以照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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