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说,风险承受能力是投资者的客观条件,并不为投资者的主观意志转移,而风险偏好则是投资者的主观态度。因此前者比后者更基础也更重要。在进行投资决策时,投资者理应优先考虑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而不是风险偏好。
可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老百姓由于缺乏专业理财知识,选择投资产品时容易“跟着感觉走”,因此往往只关注自己的风险偏好(喜欢买什么),而忽视了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适合买什么)。这也是银行等 理财产品销售方有义务主动引导投资者购买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的原因所在。
个人理财业务壮大得快,理财纠纷也随之增多。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来袭后,因为不少理财产品出现“零预期年化预期收益”、“负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现象,投资者和银行之间纠纷不断,不时见诸媒体。某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更是在巨亏50%后触发止损条款强制清盘,引起投资者强烈不满,更极端的示例是一位内地富豪在某外资银行花了数千万购买了一份挂钩累股权证的理财产品后,不但本金悉数蒸发,甚至还倒欠银行几千万元!投资者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院,要给自己讨个说法。
在这类理财产品纠纷中,投资者往往“哑巴吃黄连”,主要原因在于签字前,对自己将要购买的产品缺乏足够的的风险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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